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4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60075734號函辦理。 二、因受少子女化影響,該縣國中小亦面臨減班超額教師情形,有意介聘至該縣服務者,宜審慎考量。 三、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 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爰經由臺閩地區介聘至該縣服務之初聘教師,應實際於調入學校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請有意介聘至該縣服務者應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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