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3月3日府教學字第1060059737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縣府 ;縣府於每年5月1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 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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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北埔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