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2月23日府人訓字第1060036121號函辦理。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三、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及第7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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