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加強宣導小學生搭乘客運票價優惠案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3項:「國內大 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 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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