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補助本縣國民中小學現職專任教師參與111年度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報名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111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8613號函暨本府111年5月25日府教課字第1110103789號函賡續辦理。 |
二、 | 旨揭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本縣教師於報名且完成中高級以上(未分級者不限)測驗之報名費為補助項目為限,餘請依本府府教課字第1110103789號函文說明辧理,學校應於期限內函送本府承辦人申請逾時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