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2月8日府人福字第1110024829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加給表別各1份,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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