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85341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二、檢附花蓮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總說明、逐條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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