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22日府人訓字第1100034266號函辦理。 二、為使縣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定公傷假有所遵循,爰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自110年2月22日起全面授權縣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據旨揭注意事項嚴格審查及核定公教人員公傷假,不得寬濫。 四、各機關學校於核定公傷假案,請一併檢證副知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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