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規定: 一、公立中小學校編制內之合格有給專任教師者於任職前擔任代理教師,其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
二、本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原依上開函釋規定已併計休假年資,如續兼未中斷者,或爾後未續兼,嗣後再兼任行政職務者,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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