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4月28日府人訓字第1060077345號函辦理。 二、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確實依本作業流程執行,處理過程應注意時效。 三、請定期於會議、教育訓練及單位內部電子公告欄中持續向同仁宣導酒後不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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