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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姚怡香 - 人事室 | 2019-08-20 | 點閱數: 523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
 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
 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
 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
 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
 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
 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
 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
 院定之。

 

第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
 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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