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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