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通函各機關學校及本府各處,清明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18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學校清明連續假期前、後1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學校及單位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 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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