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491 號 第 十 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 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 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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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北埔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