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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姚怡香 - 人事室 | 2019-06-17 | 點閱數: 535

主旨: 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有關「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機關(學校)內之採購及補助單位。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8年6月5日廉利字第10805004440號函辦理。

二、 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修正第八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各機關團體參考運用。請各機關團體協請交易單位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之文件)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及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可資參照。

四、 又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公開之義務主體為各該「機關團體」,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故機關團體有將身分關係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之義務。建請各機關團體於監察院所建置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上線前,得先行於網站設置揭露專區,以利各機關團體揭露及供公眾查詢。(詳見附件所列問題7之說明)

五、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1份;「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通知單」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項下或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自行下載運用,如有修正範本將即時上網公告。

 

 

花蓮縣府政風處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https://cs.hl.gov.tw/files/11-1041-4259.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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