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二)修正規定第2點增列第2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5點第1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現行規定第7點第1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四)刪除現行規定第2點、第4點及第5點序文、第2款、第3款,其餘為點次遞移。 二、檢送本作業原則及其附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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