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 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51 號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 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 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 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