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04568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修正本縣代理教師之核薪規範,茲將修正文字臚列如下: (一)代理教師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支給之。 (二)長期代理教師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依學歷敘薪。 (三)具有職前年資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四)未具備該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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