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13日府教終字第1090004320號函辦理。
二、109年師鐸獎評選開始受理推薦。請本校各處室、各年級推薦符合資格者,或本校教育同仁(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 、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自我推薦;推薦表及具體優良事績(請e-mail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請於109年1月31日(星期五)前送人事室彙辦。逾期則視為不推薦。
三、本縣得推薦名額2人。
四、推薦基準:請詳閱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
五、推薦方式:各處室、各年級推薦符合資格者,或本校教育同仁自我推薦後,由校長召集各處室主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暨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遴選1人參加全縣選拔。
六、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及推薦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