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800504782號函辦理。
二、 據銓敘部108年12月19日部管四字第1084881570號書函略以,機關如有職務出缺,應以公務人員考試用人為主要途徑,倘未於當年度提報考試用人職缺,尚不得以其他年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將本應提報考試用人之職缺,提經分發機關同意進用專技轉任人員,以示公平,爰審核原則第2點第1款所稱「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係指用人機關須提報當年度各項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三、 是以各機關擬依審核原則第2點第1款進用專技轉任人員,須提報當年度各項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並請於考選部舉行隔年度同項考試之日前,提經分發機關同意進用專技轉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