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案辦理期間自本(108)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之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二)投保項目:旅遊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等項目,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最高投保年齡為8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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