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配合本院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訂頒「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旨揭要點自同日停止適用。 二、另本院61年8月22日台61人政肆字第22317號函,有關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及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人員,准予比照高一職等標準支給兼職費,業納入本支給表附則第2點,爰該函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
班班有網路 生生用平板政策
載具建置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花蓮縣北埔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