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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謝美慧 - 教務處 | 2018-07-09 | 點閱數: 786

主旨:各校應善盡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責任,不得率爾施以輔導轉學之處分,以達正向管教之宗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7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7406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及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應善盡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三、次查國教署104年1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04787B號函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略以,學生轉學方式為公告招收、學生申請及法定轉學,因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為學年學分制,進修部為學時制,爰將學生自日間部轉至進修部係屬不同學制互轉,亦屬學籍異動,需依前開規定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為之。

四、鑑於各校依學生學籍或懲處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爰有關輔導轉學措施不得率爾為之。請各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五、倘個案經學校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基於教育專業考量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宜予學生輔導轉學者,學校仍應善盡輔導之責任,經充分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說明,輔導學生轉學至適當學校就讀,不得強制或任其自辦轉學手續。另在學生尚未完成轉學前,仍屬原校學生,自應續留原校就讀,以維其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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